环保举报的内容可以涵盖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举报内容:

大气污染

举报企事业单位污染大气、水、土壤、声环境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

举报企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举报企业不如实申报排污数据。

举报企业未取得项目环评审批擅自建设,或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

举报企业未取得许可,或者违反许可内容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活动等。

水污染

举报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商业废水和小作坊废水。

举报工业企业产生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

举报城市住宅物管小区内排污管道错接等。

噪声污染

举报社会生活、临时建筑施工(除特殊工艺阶段)、市政施工噪声,如广场舞音乐(锣鼓声)、夜市、渣土挖运、建筑拆迁、家庭装修、民用空调等。

举报道路扬尘、建筑工地、渣土堆扬尘,如道路扬尘、无主渣土堆等扬尘。

举报移动污染源烟尘,如运输车辆未加盖等。

举报城市露天烧烤食品烟尘、气味。

举报市政管网损坏或淤堵污水倒灌造成的污染及城市地下管网产生的异味。

固体废物污染

举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高残留农药、兽药。

举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举报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举报违规处置电子废物、医疗垃圾、废机油等危险废物。

其他环境问题

举报建筑施工地土石方开挖区域,建筑施工扬尘和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举报建筑施工地未按“6个100%”标准建设。

举报农业面源污染及其他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类问题。

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违反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

举报群众与企业发生环境民事纠纷,经当地生态环境等部门调查处理、调解后,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事项。

举报群众与生态环境部门发生行政纠纷,经调查处理后,信访人仍坚持变更、撤销引发纠纷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项。

举报群众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事项。

举报群众从“大环保”概念出发,为市容环境卫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河湖管理、节水节能节地、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提供违法线索、提出请求或者意见建议的事项。

在举报时,建议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或线索材料,以便生态环境部门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举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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