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政策规划与制度建设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的监督与保护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应急与事故处理
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
受理12369电话投诉和网上投诉。
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及重大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案件与事故调查。
监测与信息公开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
环境督察与执法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全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宣传教育与科技工作
负责面向社会各界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开展自然环境教育项目,普及环保知识。
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
其他职责
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发布国家环境状况公报。
定期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
参与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纲要。
综上所述,环保局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全方位、多层次的职能,涵盖了政策制定、监督执法、应急处理、环境监测、国际合作、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旨在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