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外,环保执法部门还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
具体到地方,环保部门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这些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并进行环境监测和执法活动。
综上所述,环保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环保部门,它们共同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环境污染的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