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机构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政策和法规
拟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受国务院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与评估
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
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
组织建设和管理国家环境监测网和全国环境信息网。
污染防治
拟定并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
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环境管理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
组织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推广应用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经验。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环境保护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
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理
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和协调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
管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
参与协调重要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参加环境保护国际条约谈判。
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
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宣传与教育
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出版工作。
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内部管理与改革
负责总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
组织开展全国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其他事项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些职责体现了环保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旨在通过制定政策、监测环境、防治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工作,确保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