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环境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并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大气、水、土壤保护制度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排污责任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进行预测、评估和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制度。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单位或个人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排放要求,并颁发排污许可证。
征收排污费制度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一定费用。
环境标准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限期治理制度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要求。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定量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作出评价。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对集中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在适宜地点集中建设污染处理设施,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
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
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理要求。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框架,旨在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全面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