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环资委,即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或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的简称,主要负责以下事务:
城市规划和建设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市内各区县的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工作。
组织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环境保护
研究、审议和拟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城建环资方面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组织、督促办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资源节约和能源管理
负责征集对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组织、参与有关执法检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有关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他相关事务
协调其他有关城市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城区人大及其常委需要讨论、决定本城区农业农村与环资城建方面的重大事项。
组织城建环资专业小组的代表开展活动,协助做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
城建环资委在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