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的主要职责包括:

监督执行

确保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监督环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检查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评估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合规性。

检查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数据监测

收集和分析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如空气、水质、土壤等,评估环境状况。

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

执法行动

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产整顿等。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公众沟通

与社区居民、企业和政府部门进行沟通,解释环保政策,收集公众反馈。

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教育培训

组织和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和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素养。

应急响应

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时,参与应急处置,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控制污染扩散,减轻环境影响。

报告编制

定期编制环境监察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提出改进建议。

重点盯住

中央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

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

了解落实

地方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责任追究等情况。

监测与监察

监测环境质量,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察。

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治理与修复。

宣传与教育

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督促本辖区《环保目标责任书》责任的落实。

协助与报告

协助环保监察大队对本辖区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并向环保局报告。

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并上报环保局。

应急处理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其他任务

完成环保部门交办和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通过这些职责,环保督察旨在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推动企业和地方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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