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偷排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判罚如下:
一般情况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况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导致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
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上述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以上规定表明,环保偷排的刑事责任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最高可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等,具体判决取决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