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熟料的环保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时间有不同的要求。以下是几个关键的时间点和标准: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要达到30mg/m³、200mg/m³、400mg/m³以内。重点地区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要达到20mg/m³、100mg/m³、320mg/m³以内。
《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目标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取得明显进展,力争5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区域内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基本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前,重点区域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全国力争80%水泥熟料产能完成改造。
在基准含氧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³、35mg/m³、50mg/m³。达到超低排放的水泥企业每月生产时间至少95%以上时段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满足上述要求。
地方标准
浙江省出台的地方标准要求到2025年水泥窑炉烟气NOx排放浓度小于50mg/Nm³。
海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规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源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0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氨浓度限值分别为0.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
综上所述,水泥熟料的环保标准主要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了基准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而《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则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超低排放目标。地方标准如浙江省和海南省则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地方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