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纳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受到了两次行政处罚,具体罚款金额如下:

第一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铜陵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安纳达严格落实铜环责改【2018】2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明确的事项,并给予安纳达 27.9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二次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铜陵市环境保护局指出安纳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安纳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公司 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安纳达因两次违法行为共被罚款 4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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