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监测负荷率的要求如下: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
特殊情况
对于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以上的条件下进行。
特定行业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一水泥制造》(HJ/T 256—2006)中规定,验收监测数据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有效。
最新政策
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部新修订并发布的7项环境保护标准,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到75%以上(含75%)的要求,明确了验收监测应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情况下进行,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即可。
建议:
根据最新政策,建设项目在环保验收监测时,应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如果无法达到75%的生产负荷,应调整工况至满足75%以上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行业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