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业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环境保护税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增值税优惠
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调节交通运输领域的能源消耗。
差别设置消费税税率,减免车购税、车船税,引导绿色低碳出行。
自2018年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减少污染物排放。
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这些税收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激励和减免,促进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绿色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