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保费收取标准如下:
大气污染物排放费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0元。
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排放费
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3.0元。
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标排放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排污收费标准每污染当量3.0元。
污水排污费
每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环境保护费
一般计税法中,环境保护费费率为1.33%。
简易计税法中,环境保护费费率为1.35%。
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家庭每户每月10元,单位职工每人每月4元。
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10元/户·月或1~3元/人·月。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
这些标准自2017年起开始执行,适用于山东省内各类排污单位和个人。建议查阅最新的政策文件,以确认是否有更新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