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61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主要适用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情况。根据该条款,建设单位将面临以下处罚:
责令停止建设:
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将被处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恢复原状:
除了罚款外,还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因此,新环保法61条的罚款金额范围是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且如果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按日计罚的额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