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的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罚款标准: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行为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组织旅游、垂钓等活动,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区夜间施工产生噪声
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
企业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下的,可处3000元至1万元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拒绝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或未经验收,擅自开工生产的,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水经过特殊区域,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数值给环境造成影响的,可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可处以拆除或闲置期间运行费用的1至3倍罚款。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可处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妨碍环境保护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可处以2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
未经获取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可面临1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的罚单。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罚款金额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和执法实践有所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建议咨询当地环保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