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庄煤矿的环保罚款标准主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情况,可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到建庄煤矿的案例中,由于存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问题,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陕西煤业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虽然存在其他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的处罚案例,但这些案例的罚款标准并不直接适用于建庄煤矿的情况,因此在此不做详细讨论。
综上所述,建庄煤矿的环保罚款标准为 20-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