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厂的环保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废水排放浓度和排水量
化学需氧量(COD):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30mg/L,三级标准为100mg/L。
生化需氧量(BOD5):一级标准为30mg/L,二级标准为60mg/L,三级标准为30mg/L。
悬浮物(SS):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250mg/L,三级标准为400mg/L。
氨氮(NH3N):一级标准为25mg/L,二级标准为40mg/L,三级标准为15mg/L。
动植物油:一级标准为30mg/L,二级标准为40mg/L,三级标准为10mg/L。
pH值:6~9。
大肠菌群:数个/L为5000。
排水量:根据不同的加工类型,每加工1吨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³,每加工1吨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³。
回用水水质
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确保用水安全。
特殊环境要求
对于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地区,企业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适当调整排放限值。
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排放标准和规定。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肉制品厂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达到环保标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企业应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并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持续改进环保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