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环保举报奖励标准如下:
一般情况
经环保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由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特别严重情况
举报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国家避免重大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举报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重污染项目,避免环境污染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元奖励。
具体违法行为
举报“十五小”、“新六小”生产或反弹的;
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举报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已责令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设置暗管、渗坑、渗井偷排工业污水废液等非法排污、恶意排污、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可获1000元奖励。
建议:
举报人可以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危害程度及环保部门的调查结果,预期获得相应的奖励。
举报人应尽量提供详细、准确的证据,以便环保部门能够迅速查证并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