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贵州环保税的征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式:
征收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方式: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期限
按季申报: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申报材料:
纳税人需向地税机关报送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其他税务机关要求的纳税资料。
税额标准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应税固体废物:分为四类,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
应税噪声:根据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核定方法
纳税人根据实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按照污染当量数乘以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可根据相关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核定程序:
依据《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抽样测算方法核定纳税人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以上信息基于提供的参考信息,具体实施可能会有所变动,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