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保局改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职能整合与统一协调
赋予乡镇环保局综合协调、监督执法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的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地质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气候监测、节能减排等职能。
其他部门服从乡镇环保局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
加强基层环保执法机构建设
对于机构设置,可以组建环境保护监管科,或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整合现有力量组建综合执法科,进行专业培训并配备装备,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执法工作可以采取授权执法的模式,由县级环保部门授权乡镇进行环境保护执法,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处罚数额,由乡镇直接行使。
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在乡镇层面设立直属的执法站,进行巡视执法,强调乡镇街道的协助监管职责。
扩大乡镇环境保护协助执法的力量,协助县级环境保护局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工作。
明确乡镇环保机构职责
明确乡镇环保机构的权限和职责,包括对辖区企业巡查、环境问题受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以及生态创建等工作。
强化县级环境执法力量,实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实现环境执法重心下移,独立行使执法权,强化查企能力。
完善环保业务培训考核制度
适时开展环保新法规新标准的培训考核,并通过比武等活动增强实践能力,确保日常环境执法依法依规不走样。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关系,将环境监察中队纳入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之中,挂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业务上受属地环保局和环境监察大队的指导和监督,在人员调配任免上受乡镇政府的领导,实行双重管理,一岗多责,一兵多能。
经济发达地区的试点探索
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通过改善政府宏观协调职能、建立事业机构、强化现场监查服务职能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等思路进行改革试点探索。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推进乡镇环保局的改革,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确保环境监管和执法工作的高效、规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