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查的开展频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环保督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17年开始,每两年对所有设区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处理、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察。
每五年一轮常态化督察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这实际上明确了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每5年就要开展一次。
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例如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或督察整改情况。
综上所述,环保督查的频率可以是每两年一次全面督察,也可以是每五年一轮常态化督察,同时还会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专项督察。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