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环保的处罚依据主要来源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保数据造假的处罚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定的其他处罚。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处罚

涉及目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考核结果降低等级或者确定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涉及县域生态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建议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减少或者取消当年中央财政资金转移支付。

涉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排名的,分别以当日或当月监测数据的历史最高浓度值计算排名。

重大变更未经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提供或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处罚

由负责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假环保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拘留、刑事责任以及取消荣誉称号等,具体处罚力度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后果。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环保措施的落实和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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