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环保备案的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处罚如下: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经营
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在当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建议: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备案的相关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避免因未备案而受到处罚。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环保备案义务,维护良好的环境保护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