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具体操作步骤:
购置设备:
企业需要购置上述目录中规定的专用设备。
实际使用:
企业必须实际使用这些设备,而不仅仅是购置。
计算抵免额:
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计算应纳税额的抵免额。
申报抵免: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抵免额申报到税务系统中。
结转抵免:
如果当年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注意事项:
时间要求: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这些设备的日期应在2008年1月1日之后。
转让或出租限制:如果在5年内转让或出租这些设备,企业将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需要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发票要求:在申报抵免时,企业需要提供购置设备的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及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通过以上步骤和注意事项,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环保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额,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