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 :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
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纳税人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排放: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环保设施相关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环保设施,在一定时期内免征环境保护税。
对环保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替换,免征环保税。
对环保投资所需的贷款利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免征环保税。
其他免税情形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这些减免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具体减免情形和条件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