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立案后,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案:
环保部门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
调查取证:
立案后,环保部门应指派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需提出书面意见,包括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并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环保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三个月,但听证、公告等程序时间不计入此期限)作出处罚决定。
可能的不处罚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违法事实轻微或不存在,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环保部门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者将案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诉途径: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