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征收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征税对象
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包含个人)。
征税方式
采用“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征收,环保检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方式。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收入纳入一般预算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征税标准
大气污染物:不含二氧化碳,计税单位为每污染当量。
水污染物:计税单位为每污染当量,具体适用税额根据不同类型的水污染物(如第一类、第二类水污染物)和监测方法(如监测数据法、抽样测算法)确定。
固体废物:计税单位为每吨,具体适用税额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确定,范围在每吨5元—1000元之间。
噪声:仅指工业噪声,计税单位按超标分贝数,具体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保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
申报与缴纳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要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监测与信息共享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这些步骤和标准确保了环保税的征收既公平又有效,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