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环保奖励的金额根据不同的情形和条件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奖励标准:
省级环保引导资金
对生态环保工作受到省政府通报表扬的设区市,每个奖励1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600万元。
环境举报奖励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原则上按罚款金额2%给予奖励,最低500元,最高5万元。
举报人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且被公安机关受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给予50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所举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给予50000元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
获得省级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资金500万元。
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励
获得环境空气质量奖励资金15.61万元。
这些奖励措施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建议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奖励措施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