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环保处罚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具体标准如下:
水污染防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拟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
大气污染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万~100万元的罚款。
采用开启旁路、私设烟道等偷排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且超标的,属于情节严重,处罚为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周边环境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信访投诉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其他特定行为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罚款。
环境空气质量
二氧化硫或二氧化氮超标25%,罚缴20万元,每递增25%(含25%),加罚20万元。
可吸入颗粒物超标50%,罚缴20万元,每递增50%(含50%),加罚20万元。
一般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行人、商铺等随意丢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处以20至1000元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以免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