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督察查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现场调查取证
由生态环境部门两名或以上持执法证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包括制作笔录等。
现场能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不能现场认定的环境违法行为,经审核后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若需要紧急查封、扣押生产设备或相关涉案证据材料,现场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现场张贴加盖市生态环境局公章的封条。非紧急情况下,经审批后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和张贴封条。
行政处罚阶段
经审核,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下发《不予处罚告知书》。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等情况,按程序办理。
经审核,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的,下发《不予处罚决定书》。
听证
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但否当庭作出决定则视听证情况及结果而定。
作出处罚决定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经过审查,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执行与后续监管
对于处罚前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多个违法行为,应视为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一次。
对于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应视为单独的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再次处罚。
环保部门执行非常严格的销账制度,例如对要关停的企业必须实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场地。
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流程旨在确保环保督察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