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收优惠的计算方法如下:
环境保护税减免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暂免征收增值税。
供热企业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风力发电、水力发电、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等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其他税费优惠
农业生产排放应税污染物等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可享受减征优惠,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资源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和污染治理,具体计算方法和适用条件需参照相关法规和公告。建议企业积极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并促进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