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在调查环境违法行为时,通常会遵循以下步骤:
立案
环境行政主体在接到控告检举材料或自己发现违法行为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予以立案。立案应填写《立案报告表》,并指派承办人员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案件承办人员核实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实地检查、勘察、监测等手段,并制作相关笔录和报告。在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调查结果
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提出事实结论和处理结论的书面意见,由环境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集体讨论决定,并在决定作出前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审议、申辩与听证结果,法制股责成监察大队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该决定书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不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职能部门需填写《撤销立案审批表》交法制股,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后归档。对于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听证会由法制股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调查人员参加。
暗查和其他灵活调查方式
在特定情形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暗查或其他灵活的调查方式,以避免被调查对象提前知晓而进行刻意掩盖或伪装,从而获取更为真实可靠的调查结果。
技术支持和专业人员参与
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对复杂的环境数据和现象进行精准解读与分析,提升执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通过以上步骤,环保局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调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并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