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自主验收的步骤如下:
明确责任主体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由建设单位依照规定自主验收。
建设单位需对水、气污染物环境保护设施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自主验收,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可参照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规范验收流程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机构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制人员对其结论终身负责。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工作组,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严格验收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若需调试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分期验收,但不得任意拆分项目,验收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
企业自查与现场核查
企业需进行自查,确保资料、设备、设施等齐全。
现场核查,提出整改意见,并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进行验收监测,核对环评和批复,编写验收报告,梳理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
公示与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建设单位需将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报送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总结与改进
完成验收报告后,应对自主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的环保设施建设提供参考。
通过以上步骤,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规范、严格地进行环保自主验收,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并符合相关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