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查处扬尘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具体处罚如下: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设置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采取有效措施
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
重点扬尘污染源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被确定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停产整治。
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或者未经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加强扬尘污染防治,以减少对环境和公众健康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