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处罚的严重程度通常取决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后果。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严重环保处罚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
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
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
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环保罚款的一般标准
一般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特定情况下的加重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
重大行政处罚标准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公民或法人组织作出的行政罚款数额较大的,没收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做出这些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应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这些标准适用于不同的环保违法行为,具体处罚金额和措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作出合理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