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的税额调整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确定税额幅度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
应税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和噪声(仅指工业噪声)实行定额税率。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额,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核定与申请
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并录入需要核定征收的应税项目信息。
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适用税额。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 = 固体废物排放量 × 适用税额。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监测与计算
纳税人应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纳税额。
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可以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相关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备案与执行
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需报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决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环保税的税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