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用地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地点:
当地政府规划范围以外的山地、林地、草地、坡地等。这些土地性质不属于基本农田,符合《畜牧法》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的规定。
非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和荒地。只要这些土地的性质不是基本农田,且满足相关条件,可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养殖用地申请。
集体建设用地中的养殖用地。在一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会专门规划出用于养殖的地块,手续相对简单,管理也较为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规划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如果某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将预定占用的耕地规划为畜禽养殖场区域,相关养殖者可以直接在此地建设养殖场,无需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但建造永久性建筑设施的情况除外)。
在选择养殖用地时,建议先向当地乡(镇)政府咨询,了解是否有预留划分的养殖区域或已经明确规划的土地。如果没有,则可以选择上述其他类型的土地进行申请。同时,必须确保养殖活动不会破坏土地耕作层,不影响未来的耕种,并且要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