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畜牧业和渔业:
养殖用地是指用于农业养殖活动的土地,包括畜牧业和渔业,需要适宜的土地来进行养殖动物或水生生物的饲养和养殖。
提供动物性食品:
养殖基地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主要是提供肉、奶、蛋类等动物性食品。
工业原料供应:
为工业提供羊毛、山羊绒、皮、鬃、兽骨、肠衣等原料。
出口创汇:
通过畜产品出口取得外汇。
产业发展:
促进畜牧业投入品工业和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增加劳动就业机会。
有机肥料供应:
为农作物生产提供有机肥料。
农民收入增加:
增加农民收入。
交通运输:
为农业和交通运输业提供畜力。
经济和文化发展:
促进广大牧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
设施农业用地:
依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如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
休闲观光度假场所: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
农业园区:
各类农业园区内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
经营性场所:
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以及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
非基本农田的耕地和荒地: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用非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和荒地从事养殖业。
农用设施地:
农用设施地可以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总结来说,养殖用地主要用于农业养殖活动,包括畜牧业和渔业,同时也可以用于与养殖相关的工业原料供应、出口创汇、产业发展、有机肥料供应、农民收入增加、交通运输、经济和文化发展等多种用途。国家对于发展养殖业持鼓励态度,除基本农田外,一般耕地和荒地均可用于养殖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