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禁令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区域: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包括城区和乡镇的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如北江水厂水源保护区等22个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未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等。
港口航道行洪区:
包括港口、航道、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
在这些水体中禁止开展水产养殖。
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包括风景名胜区、非饮用水源水库、基本农田(稻渔综合种养区除外)、城镇规划建设区等。
海水养殖特定区域:
如净峰镇所辖海域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
这些区域通常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水资源和公共安全而划定的,禁止或限制水产养殖活动以确保这些区域的生态平衡和水质安全。各地政府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范围进行调整,并公布具体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因此,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人员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