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水应当执行以下标准:
无公害食品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2—2001。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标准:NY5051—2001。
盐碱地水产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SC/T9406-2012。盐碱水渔业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DB13/T1132-2009。
龟鳖工厂化养殖用水处理技术规范:
DB34/T1895-2013。
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
悬浮物质、PH值、化学需氧量(CODMn)、生化需氧量(BOD5)、锌、铜、总磷等指标。
畜禽饮用水标准
PH值:6.5~8.5。
氨氮:低于1.5mg/L。
重金属含量:镉、铬、铅和汞等重金属含量不能超过0.05mg/L。
溶解氧:一般要求5~9mg/L。
大肠杆菌和其他细菌数量:不能超标。
养殖业水体水质标准
pH值:6.5~8.5。
溶解氧:5~9mg/L。
氨氮:0.1~0.5mg/L。
亚硝酸盐:对虾养殖中要求含量不超过0.15mg/L。
建议养殖场在选择和使用水资源时,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确保水质安全,避免因水质问题导致养殖生物健康受损或环境污染。同时,养殖场还应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