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殖主要 归农业部门管。具体来说,根据《畜牧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在地方层面,具体负责部门可能会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可能设有农业局、畜牧局或畜牧兽医局等专门机构来负责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此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农村养殖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各级农业部门及其下属的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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