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养殖主要涉嫌的罪名是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养殖环节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属于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
基本刑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严重情节: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别严重情节: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还违反了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公告,这些公告明确规定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品。
因此,对于养殖环节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等后果。建议养殖场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