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合作社成员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成员资格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成员出资
成员需符合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
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其他要求
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合作社的成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投入,以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营和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