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包括藏羚羊、东北虎等。
CITES附录中的动物
附录Ⅰ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如大熊猫等。
附录Ⅱ的物种等同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鹦鹉、墨西哥钝口螈等。
附录Ⅲ的物种可能也受到保护,具体需参照相关法规。
“三有”保护动物
这类动物虽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根据相关法规也受到保护,如某些鹦鹉品种。
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包括竹鼠、豪猪、果子狸、蛇类(如眼镜蛇、蟒蛇等)、蜥蜴类(如巨蜥、壁虎等)。
特定野生动物
如百灵鸟、画眉鸟等,这些动物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民间无证饲养。
科研、用药方面的特定野生动物
虽然某些动物如果子狸、豪猪等被禁止食用养殖,但在科研、用药方面仍允许有条件地养殖。
其他未明确列出的保护动物
可能还包括一些地方性的保护动物或其他未详细列出的野生动物。
建议:
在考虑养殖任何动物之前,务必查阅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养殖活动合法合规。
对于已经列入禁止养殖名单的动物,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要尝试非法养殖。
对于科研或药用目的的养殖,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确保养殖条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