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不报检疫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处罚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可以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处罚
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合法流通,防止疫情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户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上市前接受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