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围海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提交相关材料:
提交申请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海养殖用海申请。
准备申请材料
海域使用申请书;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围海养殖用海需要);
宗海界址图、位置图;
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了解审批权限
县级审批权限:四十公顷以下的围海、四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市级审批权限:四十公顷以上六十公顷以下的围海、四百公顷以上七百公顷以下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开放式用海;
省级审批权限:六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
在线申报
对于用海面积1000亩及以上的海水养殖项目(不含底播、藻类养殖)和围海养殖的海水养殖项目,申报人可以通过登录相关政府网站进行在线申报。
提交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逐级上报方式,将申请材料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受理;
另一种方式是由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直接报国家海洋局。
审核与公示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将申请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获得养殖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养殖证。
建议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详细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指南,确保材料齐全、格式规范,并选择正确的申请途径和审批层级,以提高申请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