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养殖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法养殖的处理流程

对在规划养殖面积之外的原有养殖项目,应在规划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分期分批停止实施,停止实施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挖筑鱼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渔业养殖证的,责令改正;虽持有养殖证但超越许可范围且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河道养殖的处罚

违反城市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特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的处罚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侵占河道的处罚

侵占河道或其他共同土地空间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占者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其他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堤防及公路路肩区域内开垦种菜、种粮和种植其它一切农作物,违反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综上所述,河道养殖的处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可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赔偿损失、拆除违法设施、治安管理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多种手段。具体处罚措施需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执法机关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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