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养殖环保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
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水渠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范围内设置农贸市场或者家禽、家畜等养殖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养殖污染环境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畜禽养殖造成水环境污染
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畜禽规模养殖和定点屠宰活动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分别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进行畜禽非规模养殖活动造成水环境污染的,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由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保护环境,防止河道养殖活动造成水污染,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建议养殖业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养殖活动对环境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