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请

使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养殖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养殖场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当地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容量控制要求等。

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水域、滩涂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期内如无异议,且权属无争议,则进入下一步。

发放养殖证

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养殖证是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必备证件,持有养殖证的养殖户可以享受国家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登记造册和公告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并在颁证海域和内陆水域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建议:

申请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应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而延误办理进度。

在申请过程中,与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申请进度和反馈信息,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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