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养殖废弃网箱的处罚,具体措施如下: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三峡库区巴东水域
9月20日以后严禁从事非法渔业养殖,一经发现强制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非法占用海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围网、围栏养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湖泊水域养殖珍珠或投化肥养殖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若污染水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自行拆除处置
将依法强制取缔,对抗拒、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
养殖废弃网箱的处罚措施依据具体情况和所在区域的法律规定而定,相关养殖户应尽早自行拆除,以避免更严重的法律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